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知多少!
发布日期:2019-10-15 点击:544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消防产品,已经强制(即F认证)。从2016年6月1日起,基于《GB14287-2005》标准的电气火灾监控产品证书全部作废,所有产品必须执行《GB14287-2014》标准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依据:
(1)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,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:
其一,是GB50045-95(2005版)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,其中在条文9.5.1里规定: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、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。
其二,是GB50016-2014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,在条文10.2.7里规定: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。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、馆所、仓库、住宅小区、医院、商店、学校等等。
其三,国家标准《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》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"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"。
其四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:GB14287.1-2005《电气火灾监控设备》、GB14287.2-2005《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》、GB14287.3-2005《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》
其五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-2005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》
其六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的要求
其七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》的要求(暂行规定)
(2)对"宜"字的理解
国家标准《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》有关条文中明确要求"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"。在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》有关条文中也同样明确要求"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"。其中就末端保护和线路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则,另外,在4.6条款里,同样明确在某些场所"应安装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"的具体规定。这些都是强制性的规定。
在国家标准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里,对是否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以"宜"安装来表示的。所谓"宜"安装,按着规范里用词说明指出:表示允许也稍有选择。也就是说可以安装,也可以不安装。